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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美国的法学院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业的瓶颈

2010-11-22 14:32| 发布者: jerrywhitt| 查看: 4879| 评论: 21|原作者: echo.chan

摘要: 美国法学院的毕业生们发现他们所选的职业并不如原先希望的那么赚钱
 
美国的法学院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的瓶颈

美国法学院的毕业生们发现他们所选的职业并不如原先希望的那么赚钱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 2010年11月11日文章 写于美国纽约
 

“学徒”是一档为竞相进入唐纳德•特朗公司工作的实况电视节目,参赛者是失业者或必须重新开始16个倒运的人,其中律师不少于5个。美国的法律界就业水平仍然低迷,但是申请法学院的数量还在继续飙升。学费的涨幅远远超过律师的薪资水准,学生们的贷款额度也越来越大。日益增多的应届生即将进入充满着过高期望和债务的世界。

1996和2008年间,私立法学院平均学费几乎翻了一番,接近每年34000美元。虽然起始基数比私立的低,但是公立法学院的学费涨速更快:对于那些想留在本州上学的人,学费平均值是16000美元左右,几乎涨了三倍。拥有大于500名律师的超级大公司的毕业生起始薪资大约160000美元,是原来的两倍。但这样的“香饽饽”很难“入口”,对于非名牌公立大学毕业生而言尤其难。小公司的起始薪资跟不上高涨的学费,这个现象维持几年了,在近期更是下跌得厉害。(见图表)
 


2009年的“工作大清洗”中,许多公司对年轻的法律工作者进行裁员,同时取销了招聘。自那以后,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工作机会情况更是恶化。据《美国法律周刊》称,250家最大的公司于2009年解雇了4%的律师并且计划在2010年再裁掉1.1%,是此刊33年调查以来最糟糕的2年。

那些没有裁掉任何律师的公司停止了招聘,并想从员工身上榨取更多的劳动,因此很多公司士气低迷。比这个更糟糕的是应届毕业生,他们卡在打临工或者做兼职的状态,或者从事和法律不搭边的工作。严峻的市场催生了招聘网站—— shitlawjobs.com,主页条幅广告写着:“你是一个律师,经济再也不景气,你也需要一份工作。”在11月10日更新的职位空缺中,有招会讲西班牙语的律师,工资仅每小时10美元。

当然,法学院争辩道他们所提供给学生的行当是不错的。他们提供一些衡量数据看起来也不那么坏,比如毕业后9个月找到工作的往届生数量,但一些备受挫折的年轻律师们发现数字误导了人们。
有些学校的报告中,被定义为已就业的包括了兼职或者临时性工作者,根本没参加法律实践的人以及学校自身所资助的职位。

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院的两名学生于是开始实施“法学院透明度”计划。凯尔.麦肯特--创始者之一—说范德比尔特告诉了他所有有潜力的学生应该有的工作安置方面的详细信息,包括学生所受雇的公司和薪资水准。麦肯特请求美国全部200所在册学校公布相同的数据,结果只有一家不太为人知的佛罗里达州圣母玛利亚法学院同意此提议,另外还有10所答复会考虑。

这些学校告诉麦肯特收集相关数据是相当昂贵的,他反驳道他们已经拿到大部分数据了。他们只是公布一个总计数字,这样毕业生的个人具体薪酬就很难被发现,免除了关于隐私问题的担忧。提供法律认可的美国律师协会也呼吁对学生毕业后生活进展情况的更大公开度。

当然,不力的就业市场不是法学院的过错。这个市场没什么流动性。公司喜欢招那些在本公司实习的法学院二年级学生,因此第二学年刚开学就开始面试实习生。所以,很大程度上来说,公司在学生毕业前2年已经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这个时间差让公司很难根据经济状况调整招聘政策。

但是如果法学院想帮助他们的毕业生做好准备工作,还是大有可为的。很多雇佣了毕业生的企业都怨声连天,纽约的Cravath, Swaine and Moore律师事务所老板埃文·切斯勒谴责“法学院所教的和律师所做的大相径庭”。他说,法学院太专注于教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奖励自主学习或者致力于检查学生的法律评论。还说老师们几乎没教从事律师业的实用技巧,使得企业在新进毕业生的头年费太多精力补充此类培训。

纽约大学法学院院长理查德·韦法斯回应道大多数公司的需求如此特别,他们不应该期待法学院来满足。然而,他经常让纽约大学商学院和法学院的学生聚集一堂,这样他们可以学习如何架构企业并购交易以及看懂上诉决定。

直到上月,全球化程度最高的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的老板约翰.康罗伊才觉得英国和德国在帮助毕业生从学生到执业律师的角色转变方面做的更好。一名应届毕业生半工半读,在英国做实习律师和德国当见习法官,为时2年。在康罗伊看来,英国的体制使毕业生和公司契合度很好,而德国的体制则会产出杰出的法律人才。在美国,客户抱怨应届生费率高而效率低。“客户不应当成为律师事务所培训新人的买单者”是他们最大的心声。现在,很多应届生只希望得到有报酬的工作。 

本文由译者 echo.chan 提供 点击此处阅读双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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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echo.chan 2010-11-15 14:47
红色部分不理解,主谓宾都分不出,请求高手帮我分析下这个句子!
引用 wharton323 2010-11-15 15:47
Some schools report as “employed” those in part-time or temporary jobs, ones that do not involve practising law and posts subsidised by the school itself.

试分主谓宾
主: Some schools
谓: report
宾: those
引用 真水 2010-11-15 16:20
回复 echo.chan 的帖子

同意ls,those+后面的定语太长了,所以后置,本来是report those as "employed" ,一些学校把那些从事非全职、或临时工作的人定为“已就业”。

另外,前面一句But some frustrated young lawyers find them misleading.
这里的them应当是指再前文的数据statistics,misleading是指误导(人)的,而不是被人误导的。
引用 echo.chan 2010-11-15 19:17
本帖最后由 echo.chan 于 2010-11-15 19:22 编辑

回复 真水 的帖子

搞不清ones that 在这里的用法,也不知道代替的是前面哪个部分?是代替宾语吗?意思不明确,可以再和我讲讲吗?
拜托了!
引用 真水 2010-11-15 20:19
回复 echo.chan 的帖子

ones应该是指代前面的jobs,后面that是定语从句,是说那些非全职或临时工作并不涉及法律执业,

and posts似乎是和jobs并列的(不确定),有些人的职位本身就是由学校资助设立的,这种人也都被列为“已就业”。

结构上:Some schools report  those as “employed”.
                                              those in part-time or temporary jobs and posts
                                                           part-time or temporary jobs, ones that do not involve practising law
引用 echo.chan 2010-11-15 20:34
回复 wharton323 的帖子

再请教一下,ones是指什么?整句如何翻译?谢谢斧正!
引用 wharton323 2010-11-16 00:29
回复 echo.chan 的帖子

试答: 基本同意真水6楼的解释,不同的只是我认为ones指的是人,即前文中的those。
引用 hauntingspect 2010-11-16 09:17
回复 wharton323 的帖子

同意wharton323 的意见,ones指的是被雇佣的那些人,也就是从未参与法律实践的毕业生
引用 真水 2010-11-16 14:35
回复 wharton323 的帖子

请教ls两位,如果ones指的是人,那后面的定从说 这些人do not involve practising law 好像前后不太搭?如果是说 工作do not involve practising law 感觉更对得上。
引用 wharton323 2010-11-17 02:44
回复 echo.chan 的帖子

在10楼真水坚持之下,我查了字典,原来involve有include一解,可见勤查字典的好处。
我的最新认识是:
ones是jobs的同位语(?语法我不熟)
involve (=include)有二个宾语:1)practicing law; 2) posts
引用 真水 2010-11-17 08:57
回复 echo.chan 的帖子

在编审大人鼓励下又读了几遍原文,终于看懂了~

part-time or temporary jobs, ones that do not involve practising law and posts subsidised by the school itself 这三部分是并列的关系,简化一下就是A, B and C 。

[ones虽然是代指jobs,但并不是前面jobs的同位语,而是接着说另一类工作,为避免重复jobs就用了ones。如果是同位语,凭我的感觉应该在law后面加个逗号的,正是这点导致了6楼的存疑。]

所以前文的those一共指三类人:those in part-time or temporary jobs, those in jobs that do not involve practising law 和 those in posts subsidised by the school itself。

学校把:1. 打零工的或临时工  2. 从事与法律无关工作的人 3. 职位由学校资助设立的人 这三类人都归为“已就业”,所以这种统计数字是有水分的,或者说是误导性的。

呼呼,中文水平比较差,希望我说明白了。
引用 echo.chan 2010-11-17 12:34
回复 真水 的帖子

感激涕零,终于明白了这个让人纠结的ones
引用 微言大义 2010-11-22 16:05
译得好。我怎么没有看到这篇文章呢?否则本律师要来抢的!
引用 echo.chan 2010-11-22 17:44
回复 微言大义 的帖子

抛开这篇,再身体力行一次......?
引用 miracleshi 2010-11-22 17:52
我觉得appellate decision应该是上诉判决的意思吧?
引用 微言大义 2010-11-22 19:19
本帖最后由 微言大义 于 2010-11-22 19:20 编辑
echo.chan 发表于 2010-11-22 17:44
回复 微言大义 的帖子

抛开这篇,再身体力行一次......?


你还别说,我真有点这种想法!
引用 ahua33 2010-11-25 20:22
看完之后 灰常 同意 真水 的见解,也增长了见识
引用 liuzhonglin1990 2010-11-29 23:26
combining work and study 是翻译成半工半读吗?能否提供点资料说明一下,不是很懂,谢谢了
引用 echo.chan 2010-11-30 10:27
回复 liuzhonglin1990 的帖子

仔细斟酌了一下,combining work and study译成半工半读不够恰当,因为半工半读侧重工作是为了维持学习,但是和学习有没有关系则不一定。
改译为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学习。好像太罗嗦了,有没有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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