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ECO中文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ECO中文网 门户 优秀译文推荐 财经 查看内容

[2012.03.31]法律与穷人

2012-3-31 08:09| 发布者: migmig| 查看: 12393| 评论: 12|原作者: zhouhuarui

摘要: 新兴市场国家的法院对待穷人时并不是许多人所想的那样糟糕
自由交流

法律与穷人


新兴市场国家的法院对待穷人时并不是许多人所想的那样糟糕

Mar 31st 2012 | from the print edition


印度内阁去年12月通过了一项名为“食品权”的议案,将赋予该国三分之二的人口以获取廉价食品的权利。尽管该议案的最终实施还需要经过议会批准,但是其想法体现了印度国内的政策趋势。目前,印度已经通过相关法律保障人们接受教育、享有健康和参加工作的权利。另外,印度也是将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写入宪法的国家之一,并通过法院保障权利的行使。另一亚洲新兴市场国家印度尼西亚的立宪法院曾于2004年6月作出裁定,要求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支持力度。而在南非,最高法院曾经迫使总统姆贝基接受他曾不情愿开展的多个对抗艾滋病的项目。

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手段听起来似乎有些荒谬。到目前为止,学术界的主流看法是法院在帮助穷人方面几乎毫无建树。理论上,法律不应该区别对待不同的个人或者群体,但实际上,富人通常能在法庭上获得更有利的结果。究其原因,首先是穷人常常因为无力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而不能主动地利用法律;其次,法律也被认为更有利于财产拥有者。法国小说家Anatole France不无讽刺地说道:“崇高的法律公平地禁止富人和穷人在桥下留宿、上街乞讨和偷窃面包。”

但是,最近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与主流看法不同的意见。报告的作者分别是来自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Daniel Brinks和世界银行的Varun Gauri。他们认为,穷人的法律境况因国而异,某些国家的法律更有利于穷人,另一些则不然。但就整体而言,穷人的法律境遇要比传统观点认为的好许多。

Daniel Brinks和Varun Gauri将现实中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涉及法规regulation、义务obligation和条款provision。法院通过审理涉及法规的案件,迫使政府改变规定,使之更有利于基本权利的行使。涉及义务的案件则可以要求义务人提供基于权利的服务(比如阐明患者对于自己所接受的哪些医疗服务信息具有知情权)。涉及条款的案件则是关于提供新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如法律是否规定政府必须为患有艾滋病的囚犯提供治疗药物?)。研究人员认为,涉及法规的案件对穷人帮助最大,因为这类案件的受益群体最为广泛。涉及义务的案件对穷人的帮助最小,因为这类案件的裁定通常只涉及已享有服务的群体。而涉及条款的案件对穷人的帮助则取决于裁定适用的范围。

Daniel Brinks和Varun Gauri研究时将目光集中在五个有着不同收入水平和法律体系(习惯法和民法)的新兴市场国家,这些国家利用法律为社会政策服务的历史也各有千秋。他们对各个国家基于权利相关法律的裁定进行利益分析,计算其中属于最穷的40%人口的比例。

研究人员发现,印度在这项统计中的表现最为优异。印度法院最易于接受涉及法规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都包含有影响广泛的社会议题。Daniel Brinks和Varun Gauri认为,印度通过制订法规将700万儿童纳入学校午餐计划,将该国女孩的基础教育入学率在一年内提高了10%。尽管实施过程依然包含着许多严重的问题,但他们认为84%的利益都分配给了最穷的40%人口。南非法院同样易于接受涉及法规的案件,根据统计,该国涉及健康政策的法律裁定使穷人获得了四分之三的利益,而与教育政策相关的裁定则为100%。

巴西的法院和印度及南非不同,它很少关心那些有着广泛含义的案件,而是对涉及特定条款的案件更感兴趣。不过,由于巴西法院一年要处理大约4万件类似关于提供药品的涉及特定条款的案件,大量涉及特定条款的案件综合在一起,还是为该国的社会政策提供了广泛的指引。长期以来,专家们都认为这类案件帮不上穷人什么忙,因为利益都属于原告,而原告通常比较富裕。但是研究报告指出,提供补助药品的政府相关机构在遭受了一系列败诉后,会改变自己的行为,为穷人获得补助药品提供更多便利。Daniel Brinks和Varun Gauri估计,巴西的医疗案件判决中36%的利益由最穷的40%人口获得,略微不利于穷人。

同印度、巴西和南非相比,印度尼西亚法院几乎不参与涉及广泛社会问题的案件,少有的例子中包括一项推动教育支出大幅度提高的判决。但是,由于中产阶级在该国教育体系中受益最大,因此印度尼西亚的法律环境对穷人不太有利:36%的相关利益由最穷的40%人口获得。即便如此,印度尼西亚穷人的法律境况还是要比尼日利亚穷人好很多。在那里,富人获得了法律利益的四分之三。究其原因,部分是由于许多案例涉及大学教育(例如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人们是否有权设立私立大学)。

崇高的结论

实际的研究结果喜忧参半,但是足以反驳这样一种传统观点:法律是精英们掌控的游戏,服务于富人和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的利益。Daniel Brinks和Varun Gauri将各国的研究结果进行综合后发现,新兴市场国家中55%的法律利益由最穷的40%人口获得。当然,这样的计算方式不可避免地有些粗糙,更为理想的办法是对比诉诸法律和通过议会达成同样政策目标的成本、收益。然而,后者的相关成本收益很难进行衡量。另外,像“食物权”这类对某些人义务,让他们提供相关服务是帮助穷人的最好办法,这也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或许,根据接受者行为进行有条件福利支付的定向现金转移支付计划效果会更好。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让并非通过选举产生的法官强制要求政府采用成本高昂的社会支出对社会整体来说是否有益,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即便如此,这项研究还是很好地说明了现实中法院的形象比长期以来人们传统思维中的更为崇高。

感谢译者 zhouhuarui 点击此处阅读双语版

14

鲜花
1

握手

雷人
2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7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luo0805 2012-3-31 09:56
从一个翻译业余人员的角度看,翻译的很好
引用 mytony 2012-3-31 11:05
很好,
探讨一点,It is also an open question whether a “right to food”—ie, an obligation for someone else to provide it—is the best way to help the poor.
翻译成这样似乎更通顺:“食物的权利”,也意味着其他人必须承担提供食物的义务,是否是帮助穷人的最好方式,也值得探讨。
引用 未济 2012-3-31 13:22
崇高的法律公平地禁止富人和穷人在桥下留宿、上街乞讨和偷窃面包。
引用 luo0805 2012-3-31 14:12
回复 luo0805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 我是业余的  呵呵  吓着你了
引用 mytony 2012-3-31 17:00
本帖最后由 mytony 于 2012-3-31 17:01 编辑

回复 zhouhuarui 的帖子

这句话意思在于,经济学人这杂志是市场经济,经济学家的杂志,啥事都要想到“成本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啊”这些,给穷人吃饭的权利,那谁来买单呢,羊毛出在羊身上,纳税人啊,但这合适吗?另外谁有权利强制纳税人买单啊,所以后面也谈到凭什么法官可以用法律强制买单,而不是纳税人民选的政府。最后一段就是权衡利弊下。
引用 roger_qz 2012-3-31 18:21
“The majestic equality of the laws prohibits the rich and the poor alike from sleeping under bridges, begging in the streets and stealing bread.”
崇高的法律公平地禁止富人和穷人在桥下留宿、上街乞讨和偷窃面包。”

这句话,和4楼的一样,觉得有点可以斟酌的。

试译如下,请各位指正。

“威严而平等的法律就像禁止穷人一样,也不允许富人在桥下留宿、上街乞讨甚至偷面包。”

这句话是讽刺的意味,应该有点诙谐的口气。
引用 CHANGE! 2012-3-31 22:32
the law is an elite game
引用 zhouhuarui 2012-3-31 22:38
roger_qz 发表于 2012-3-31 18:21
“The majestic equality of the laws prohibits the rich and the poor alike from sleeping under bridge ...

词乏了...我只能在前面用"不无讽刺地说"来表达话的讽刺性...原来想用"法律禁止富人和穷人在桥下留宿、上街乞讨和偷窃面包。这多么崇高,多么公平啊”...会不会更好?
引用 zhouhuarui 2012-3-31 22:39
mytony 发表于 2012-3-31 17:00
回复 zhouhuarui 的帖子

这句话意思在于,经济学人这杂志是市场经济,经济学家的杂志,啥事都要想到“成本 ...

有点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感觉?
引用 wudieric 2012-4-5 07:11
谢谢
引用 wngjing 2012-4-27 23:08
学习中。
引用 鲁尼的倒钩 2012-5-5 22:42
different legal traditions (some common law, some civil code) 指的是不同的法系。common law是普通法,civil code应该指的是大陆法

查看全部评论(12)

QQ|小黑屋|手机版|网站地图|关于我们|ECO中文网 ( 京ICP备06039041号  

GMT+8, 2024-3-28 23:09 , Processed in 4.047455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